食品不得使用“特制”介绍,不添加物质不能以“零添加”强调
2020-08-01
近日,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,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对食品标识方方面面提出要求,其中包括:
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;
生产日期、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;
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;
一般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、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、儿童、老人、孕妇等特定人群;
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、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
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,以“不添加”“零添加”“不含有”或类似字样,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;
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,以“不含转基因”“非转基因”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;
不得使用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“监制”等词语介绍食品;
保健食品警示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”;
适用于0-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。
据悉,8月26日前,食品生产经营者、有关单位及个人可对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修改意见,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1.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samr.gov.cn),通过首页“互动”栏目中的“征集调查”提出意见。
2.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spscszhc@samr.gov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
3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,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(邮政编码:100820)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集意见”字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