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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产品类别解读--代用茶

2020-09-12

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传统的茶已渐渐无法满足人们需求,此时,代用茶应运而生。近年来,由于代用茶产品本身的香味,加上适宜的口感,使得年轻的消费者越来越多,消费量一直稳升,成为一个新增长的消费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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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用茶的定义

     代用茶是指采用除茶以外,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、花及花蕾、果(实)、根茎等为原料,经加工制作,采用类似茶叶冲泡(浸泡或煮)的方式,供人们饮用的产品。

       从定义中可以看出,代用茶虽然采用类似茶叶的冲泡方式,但不是茶叶,而且采用的原料必须为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、花及花蕾、果(实)、根茎等。

代用茶的标准

       代用茶的现行行业标准为GH/T 1091-2014《代用茶》,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2014年6月23日正式发布,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      标准中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试验方法、代用茶制作原料应该符合的具体要求、以及需要达到的包括感官、理化、卫生等在内的几项指标,并对检验标准进行了明确,规范了在生产代用茶过程中的包装、运输和贮存方式。

代用茶的分类

      根据原料的不同,产品可分为叶类代用茶、花类代用茶、果(实)类代用茶、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。

叶类:主要有桑叶茶、荷叶茶、薄荷叶茶等;

花类:主要有菊花茶、金银花茶、代代花、金丝皇菊等;

果(实)和根茎类:主要有大麦茶、苦荞茶、胖大海、罗汉果等;

混合类:主要有红豆薏仁茶、金银花荷叶茶、红枣姜茶等。它是指以植物的叶、花、果(实)、根茎等为原料,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。


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

1、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

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是普通食品的有:薰衣草、桃花、莲子心等,是不允许作为代用茶原料或产品直接销售的。还有一点要提醒代用茶生产企业,根据代用茶的定义,任何的代用茶产品是不得添加茶叶作为原料的。同时需要注意,GH/T 1091-2014规定,不得添加香精、色素等食品添加剂。

2、标签及广告涉嫌虚假宣传

代用茶食品标签应满足GB 7718-201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,标签应有产品名称、配料表、执行标准、生产日期、产地、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保质期、贮存方式等要素。

产品标签和广告中不得不得出现有宣传疗效用语和医疗术语,不得标注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明示或暗示用语,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。


常见问题解答

问:代用茶和袋泡茶的区别?

答:执行标准和使用原料均不一样。

依据国家标准GB/T 24690-2018《袋泡茶》,袋泡茶指“以茶树的芽、叶、嫩茎制成的绿茶、红茶、乌龙茶、白茶、黄茶、黑茶及通过上述原料经各种鲜花窖制的花茶为原料,通过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,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产品”。

问:代用茶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么?

答:GB 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中规定了各种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及依据,代用茶类别为“16.02.02 茶制品(包括调味茶和代用茶)”,可添加甜菊糖苷等食品添加剂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GH/T 1091-2014规定,不得添加香精、色素等食品添加剂。

问:花粉能不能作为代用茶的原料使用?

答:根据GH/T 1091-2014对代用茶的定义,即使作为普通食品的花粉(玉米花粉、松花粉等),因为不符合定义及分类中的要求,且该标准分类中只包括“叶类、花类、果(实)类、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”,没有花粉茶的分类,因此,花粉类不能作为代用茶原料使用。

问:《中国药典》里的原料可以作为代用茶的原料使用么?

答:除茶和普通食品原料外,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》可以添加使用,非食用物质和未在《名单》里的中药材禁止作为代用茶原料使用。

问:代用茶用不用标示营养成分表?

答:GB 28050-201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问答中,“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:茶叶(包括袋泡茶)”。

从上述标准规定可以看出,代用茶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。但当企业自愿标示营养成分表时,为避免歧义,应在营养成分表的临近位置增加相关说明,明确检测的是茶汤还是茶叶。

问:代用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么?

答: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。

依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》,代用茶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,类别编号为1404,其生产许可证审查按照《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(2006版)》执行。

问:代用茶允许分装么?

答:依据《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(2006版)》规定,本产品允许分装。

问:添加了“荷叶”的代用茶,可以使用“瘦身”等类似宣传用语么?

答:不可以使用“瘦身”等类似宣传用语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,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。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近期发布《关于开展固体饮料、压片糖果、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》,对涉嫌疾病预防、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“纤体”“瘦身”等类似宣传用语进行整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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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陕西鹤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,注册资金2800万元。先后通过了食品安全体系管理认证ISO9001(HACCP)、阿里巴巴和TUV莱茵工厂SGS认证、食品SC认证、清真认证、出口资质认证等,公司拥有10万级无菌净化车间,为消费者提供GMP级的安全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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